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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什么关系?

来源: 时间:2022-05-17 13:32:09 浏览次数:

最近遇到几个官司,当事人和我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了,我还可以起诉吗?之所以很多人这样问的原因,是没有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区别。我们来简单说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什么关系?

     最近遇到几个官司,当事人和我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了,我还可以起诉吗?之所以很多人这样问的原因,是没有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区别。我们来简单说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关系。

一、什么是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简单点说就是有几个股东出资成立了一个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是一个法律上的组织,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钱给了公司后,就不是股东的了,而是公司的。然后大家把公司运作起来,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收益呢是按照股东分红来的。公司基本的逻辑运作就是这样,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所以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因此谁是法定代表人与承担这个责任是没有必然关系的。那么谁是公司,公司就是公司,不是某个人。我们要讨论的是什么形式可以看出是这个公司的意思,毕竟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具体的人做出来的。法人被法律赋予了人格,其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自身的意思机关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往往最能反映的是公章、财务章等印章,在合同上一般有盖章就是公司的意思的体现,没有特殊情况很难推翻。日后我们会讲一讲公章的问题。
所以真正运作和做事的是谁并不影响,发生交易的对象是公司,权利义务是由公司来承担的,其行为代表公司,起诉的对象就是公司。

二、谁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谁是法定代表人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的,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前提是具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实践中,以下几个结论和常见误区,希望大家能够予以区分和理解:
1、法定代表人≠法人。
法人是一个组织,比如公司是企业法人,还有事业单位法人,而法定代表
人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
2、法定代表人可以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但必须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事宜,甚至法定代表人可以固定一个职位,比如章程约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那么谁是公司的董事长谁就是法定代表人。至于谁是董事长,又是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
3、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
日常中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掌控公司的人。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也不一定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为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不是股东,股东出资开设公司,然后找职业经理人运作公司的情况很多。
有的时候甚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可以不是股东。《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条第(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践中还有很多往往“挂名”法定代表人,即实际上不在公司任职和管理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那就更谈不上什么实际控制人。
4、法定代表人可以员工。
前面提到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而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经理都可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很多公司就是安排普通员工通过担任上述职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甚至有不少劳动仲裁案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的。

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什么关系?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权利从公司法可以看出都是对公司的整体运营发展其重要作用的人。所有不是谁都可以代表公司,一个自然人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该种利益关联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和由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都是位居公司经营核心者,其所负之忠实义务程度应较一般雇员为高。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必要登记事项,由于登记公示产生权利外观,对第三人存在信赖利益。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无需特别授权。
对公司而言,一个与公司无实质性经济利益关联的人,因权利义务失衡自然对公司丧失忠实义务。而且不受忠实义务约束的登记之法定代表人对外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可能性很高。
《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得出,选择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需要考虑到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可以直接代表公司的。另一方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也有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
如果一个人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已经和公司没有实质性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不能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都是具有独立人格,不会因身处公司层级结构中而丧失自己的独立主体地位,如果不想担任是无法不能强求的,特别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不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结论:以上可以看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相互选择和信任的,又因法定代表人比较特殊,毕竟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所以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所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应当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

四、法律建议
   由于中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代表公司,所以对于人员的选择应当慎重,需要的时候有必要在章程中加以限制,也可以事后追究责任。如果人家请你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则需要注意了,可能是要找一个出了问题背锅的。日后我们会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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