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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区加班费法律问题

来源: 时间:2025-02-19 16:44:52 浏览次数: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加班费基数?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必须审批是否有效?碎片化加班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东莞地区加班费法律问题浅析(含加班认定/加班审批制度效力/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

故事背景

张先生是东莞某制造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然而由于公司订单量增加,张先生经常被要求加班,有时甚至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但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张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加班费的要求,但公司以加班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加班事实认定的证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事实的认定是核心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证据包括:

1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是证明加班事实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如果考勤记录显示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通常可以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然而,仅有考勤记录并不一定足以完全证明加班事实,尤其是在公司否认加班的情况下。考勤记录可能存在不完整或被篡改的情况,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可以直观地反映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时间。如果监控视频显示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仍在工作,可以作为加班事实的有力证据。

3工作沟通记录:包括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被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例如,张先生可以提供与上级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非工作时间内被要求处理工作事务。

重点分析:仅有考勤记录是否可以证明加班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仅有考勤记录并不一定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仅有考勤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可能会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加班事实。因此,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应尽量提供多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300%

计算公式:

工作日加班费 = 小时工资 × 加班小时数 × 150%

休息日加班费 = 小时工资 × 加班小时数 × 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小时工资 × 加班小时数 × 300%

我们要看劳动合同有无约定加班费计算依据。

1、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例如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合同约定的基数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该约定无效,加班费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2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则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小时工资:

月工资 ÷ 21.75天(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 小时工资。

例如:月薪8000元,小时工资 = 8000 ÷ 21.75 ÷ 8 ≈ 45.98/小时。

计算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费 = 小时工资 × 加班小时数 × 150%

休息日加班费 = 小时工资 × 加班小时数 × 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小时工资 × 加班小时数 × 300%

3996模式下,如何计算加班费?以月薪8000元为例。

假设员工实际执行“996”工作制:

第一步,计算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超出4小时。

3小时:按150%计算;

1小时:按200%计算(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对超3小时部分按更高倍数认定)。

每日加班费 = 45.98 × 3 × 150% + 45.98 × 1 × 200% ≈ 206.91+ 91.96≈ 298.87/天。

第二步,计算休息日加班费用

每周工作6天,超出1天。

单日加班费 = 45.98 × 12小时 × 200% ≈ 1,103.52/天(按实际出勤12小时计算)。

第三步:月总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22× 298.87 ≈ 6,575.14元;

休息日加班:4× 1,103.52 ≈ 4,414.08元;

合计 ≈ 10,989.22元(不含法定节假日)。

注意:上述计算仅为示例,实际需根据具体考勤记录确认加班时段性质(如是否含法定节假日)。

三、碎片化(每天加班不足半小时的累计计算问题

1法律对最小计算单位的规定

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加班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 “小时” 为基本单位。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法定标准支付,部分地方性规定(如深圳)明确 半小时以内不计,满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

2、累计计算的可行性

司法观点:若用人单位长期、系统性安排每日加班不足半小时(如20分钟),劳动者可通过连续打卡记录、工作安排邮件等证据 证明加班事实,主张累计计算。参考案例:
   东莞市某劳动争议案中,员工提交连续30天的考勤记录,显示每日加班20-25分钟,法院认定 每月累计加班10小时,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3 风险提示

劳动者需注意保留每日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的效力

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加班必须经过公司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视为加班。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法院裁判案例与观点

案例一:未经审批的加班是否有效?认定无效,支持加班费。

在东莞市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加班必须经过公司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视为加班。员工主张其在非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大量工作任务,但公司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中有加班审批的约定,但员工提供的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加班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员工的实际加班行为应视为有效,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案例二:加班审批约定的效力法院认定有效不支持。

在另一起案件中,公司与员工约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员工未经审批自行加班。法院认为,员工未经审批自行加班,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未遵守该制度,因此不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请求。

结论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的条款,其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员工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加班的事实,即使未经审批,法院也可能认定加班事实成立。然而,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且员工未遵守该制度,法院可能不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请求。

结语在东莞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认定和计算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应尽量提供多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审批的约定并非绝对有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效力。劳动者在加班时,应尽量遵守公司的加班审批制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通过张先生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加班费争议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还需要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遭遇类似争议时,建议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维权,必要时申请调取监控录像、电子考勤数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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