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附货款/服务款/工程款转为借款模版参考
借 条 ( 转借款)
本公司截止 年 月 日欠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款/费用合计__________元(¥ ),现双方约定将该货款/服务款/工程款转为借款,并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
1、 年 月 日归还本息,利息自 年 月 日起计算,月利率 %。
2、 年 月 日归还尚欠总金额的 %,即________ 元(¥ ),剩余每月月底前支付__________元(¥ ),共 期,直至付清之日止。
若任何一期逾期未归还,愿意支付违约金尚欠总金额的 %,即______元(¥ ),同时承担 (出借人)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调查费、查档费等。因借款发生的任何纠纷,由 (出借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说明:借款人确认以 省 市 区 作为相关通知及诉讼材料送达地址;若发生地址变更,应向 (出借人)公司书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