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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来源: 时间:2022-05-17 13:41:19 浏览次数:

经常有人咨询我,个人确实不方便作为股东,如果隐名股东不是股东的话,作为实际出资人就没有法律保护吗?实际出资人未能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不是法律上的股东(具体可了解前期文章《隐名股东是股东吗?》)。

   

经常有人咨询我,个人确实不方便作为股东,如果隐名股东不是股东的话,作为实际出资人就没有法律保护吗?实际出资人未能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不是法律上的股东(具体可了解前期文章隐名股东是股东吗?》)。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看起来如果有协议的话,那么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是有保障的,未必如此,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果你连协议都没有,那么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可能都无法确认。



首先,你必须有一个能够信任的人愿意与你签订协议,作为名义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其次,必须有合同,我们称之为股权代持协议,而且有些股权代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最后,其他股东、公司是否了解你们之间的代持协议,并予以认可。具体有哪些法律风险,我们试着从头到尾了解一下。


一、不参与公司经营情况,妄图以小博大,只能靠运气


很多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往往是被动的,投资的时候基于亲朋友好的邀请(比如创立之初公司需要启动资金)或者求助(比如公司经营发展继续资金)。说实话,一般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是不需要投资的,或者说有很多方法拿到投资。

在被一堆天花乱坠的话后,对行业发展很看好和公司发展,就相信了他们的话,于是就投钱了,希望以小博大,甚至自己也不惜到处借钱。

投钱以后,即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了解行业情况,到时候一句话,告诉你投资失败了,或者公司一直在发展,没有钱分红。你只能一直等等,最终结果有可能你连本钱都拿不回来,毕竟投资有风险,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旱涝保收,没有那么好的事情


有些实际出资人比较谨慎,不轻易相信那些公司股东的各种夸大宣传和口头承诺,即想以小博大,也想旱涝保收。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无论公司发展怎么样,保证公司必须给予最低保底收益和退还本金。这种协议,实践中往往会认定不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公司发展好,根本没有办法以小博大,你指望人家给你高收益,是很难的,人家也不不杀,运气好的话,打官司能够拿到本金和利息,一旦公司发展不好,钱可能有去无回,打水漂。


三、不甘心做傀儡,假戏真做


如果公司经营发展良好的时候,名义出资人想着我就拿那么一点代持费,还要对外承担股东的法律风险,于是在利益驱动下就希望自己以股东身份享有更多的分红,否认自己只是名义代持。实际出资人不是法律上的股东,这个时候就很难办了。要不打官司,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不就主张自己是公司股东,通过确认股东资格诉讼来获得股东身份。

这里存在风险前面也在隐瞒股东是股东中也提及到了,如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话,有两个条件①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过半数同意系人数的过半数而非所持股份的过半数;②公司过半数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进行了实际投资并对其实际上行使股东权利无异议。

虽然公司经营发展良好,但是如果主张股东身份的官司打不赢或者公司经营发展一般的话,那么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更为有利。


四、偷偷套现


如前所述,你选择代持的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需要用钱或者起了坏心思,登记在名义出资人名下的被转让或者出质。因为法律上是股东,具有处分权,我们无法时时刻刻监督。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呢?

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基于外观商事主义,其他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是股东。为了考虑平衡,特别是商事效力优先问题,需要考虑受让方是否是善意取得。有三个因素,(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无法否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那么只能追究名义出资人/代持人的责任。


六、把自己当回事,入戏太深


因名义出资人具备股东身份,即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真的把自己当回事,比如滥用投票表决权等通过某项决议,滥用股东权利,则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实际出资人利益。

这个时候直接委托代持协议,要求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名义代持人的表决行为无效,否认公司相关决议。


六、祸从天上来


本来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一直以来都平安无事。如果名义出资人因为涉其他个人债务问题,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下股权。一般来说,股权代持协议仅内部有效,无法对抗第三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对外公示的股东情况。

即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撤销之诉,也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并无直接法律依据或者执行规定能够一定成功。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对实际出资人的保护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为基础,也对实际出资人有在特定情况下考虑主张为股东,要求显明。说明了,实际出资人(大家喜欢叫隐名股东)不是股东。



因此,如何签订一份详细、全面、具体的,可执行的股权代持协议非常重要。因每个情况都不同,我并不建议套用所谓模板。一个协议费用对比出资金额和风险来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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