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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股东是股东吗?

来源: 时间:2022-05-17 13:47:03 浏览次数:

很多人都听说过隐瞒股东的概念,从其字面理解,就是把自己的投资藏起来,让别人替自己做股东。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与显明(登记)股东相对应,所以称之为隐名股东。很多人基于各种考虑未能登记成为股东,有非常多的原因,比如有钱有才华却为人低调、身份特殊不想暴露,甚至仅仅懒和怕麻烦等诸多原因。

很多人都听说过隐瞒股东的概念,从其字面理解,就是把自己的投资藏起来,让别人替自己做股东。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与显明(登记)股东相对应,所以称之为隐名股东。很多人基于各种考虑未能登记成为股东,有非常多的原因,比如有钱有才华却为人低调、身份特殊不想暴露,甚至仅仅懒和怕麻烦等诸多原因。

实际上公司法和其司法解释均未出现过隐名股东的概念,法律上存在实际出资人概念。隐名股东是股东吗?显然答案不是股东,或者说不一定。有个案由纠纷叫做股东资格确认,即隐名股东请求确认为股东,能否成为股东确是不一定的。

我举以下几个例子,来说明,我个人认为不存在所谓隐名股东概念,或者没有必要隐名股东的说法,甚至会带来一定相反的作用。

例一:甲、乙、丙三个人是A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公司发展还不错,但是甲因个人原因需要用钱,就将股东转让给了乙(丙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个时候有个丁说,甲的出资是我的钱,告诉乙、丙二人我才是股东,我是公司隐名股东,乙、丙表示一脸懵逼,哥们我们都不认识,我们不同意也不承认你还是公司股东,这个时候丁显然是无法成为公司股东。

这种情况丁想做股东做不成,那么说戊是还事不是隐名股东实际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乙、丙二人觉得丁还不错,比甲更有实力、能力,同意其作为公司股东,那么丁是在三人同意后成为公司股东的,即按照公司法享有股东资格和权利义务,之前管他叫隐名股东还是什么呢。

例二:甲、乙、丙三个人是A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但是缺乏资金,甲便向丁借100万元。丁鉴于和甲是好朋友,但是又担心甲无法归还借款,便要求甲在A公司股权作为抵押,约定甲无法按期归还借款需要将股权转让给丁。后来公司发展不是很如意,按照约定甲需要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个时候,乙、丙并不认可丁,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哥们,也不用意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往往会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不懂的话,有无其他约定如果无法转让股权的违约责任,那么丁的借款可能就打水漂了。

例三:甲、乙、丙三个人是A公司股东(工商登记),甲看好行业,为了作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便向丁要求100万元出资,约定其占有公司25%的股权,登记在甲的名下。后来公司发展不错,但是丁却见甲迟迟不分红给钱自己,与甲发生矛盾,就说自己是隐名股东,要求分红和成为股东(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比如分红权)。

因为公司发展利润多,甲不愿意按照这个分红给丁,会说这个是借款,不存在所谓什么隐名股东,如果没有协议是很危险。即便有协议,甲同意,还是和前面的例子一样,如果乙、丙不认可和接纳丁,丁是无法成为股东的,至于丁与甲的矛盾纠纷与他们无关,也不会因为丁出资就可以作为股东。因为法律要考虑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性问题,不是随便人都有信任和了解的。

因此,这种情况叫隐名股东也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有人说实际中并不全部是这样的情况,乙、丙知道丁的存在,也知道丁的出资登记在甲名下,占有25%的股权,而且一起开股东会和行使表决。这个时候,丁确实是可以通过确认股东资格,实践中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九民纪要》第28条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时候成为股东之前,叫隐名股东还是叫什么并不重要,因为甲、乙、丙、丁四个人是知道情况的,也不存在所谓隐藏不隐藏起来的问题。

例四甲、乙、丙三个人是A公司股东(工商登记),甲看好行业,为了作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便向丁要求100万元出资,丁不了解行业,但是鉴于朋友关系信任就同意投资了,25%的股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后来公司发展遇到困难,有很多债权人要求公司还款,其他债权人听甲、乙、丙说丁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很有钱,就去找丁。说他是隐名股东,只是没有在工商登记股东,隐藏起来的股东,你是股东,应该承担股东义务。

但是这个时候丁显然不会承认自己是股东,这个情况承担责任的还是A公司和甲、乙、丙三个股东。所以说他是隐名股东,看起来好像和股东一样,只是隐藏起来了,实际上有无太多意义。

例五:甲、乙、丙三个人是A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其中丁出资,但是以甲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后来公司因为发展遇到困难了,被宣布破产,要求甲乙丙补足认缴资本,这个时候甲说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丁才是股东,只是隐名(隐藏起来了),这个时候还是认定甲、乙、丙是公司股东。

所以这个时候说丁是隐名股东也是没有实际太多意义的。

实践中的情况还有很多,错综复杂,通过以上几个例子,我想说的是,股东就是股东,不是股东的自然不是股东,法律有认定股东的条件程序和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对此问题作了以下规定,实际出资人若想要成为显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必须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其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由此点可以看出,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股东,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表决,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决定的。

说多了隐名股东,有种让你感觉是股东,只是隐藏起来的意思。所以所谓隐名股东,并无太多意义,有条件就转为股东,没有转之前也不是股东(叫隐名股东也没有股东权利,叫什么并无太大意义),无法转为股东的,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等,有法律法规可以处理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名义股东、挂名股东也罢,法律上就认定是股东,隐名股东并不是股东(显明之前)。生活社会中之所以说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本来只是强调出资问题而区分,因此法律上仅有实际出资人一词,而无隐名股东一词,我认为最高院已经表达了这个目的、意图,就是不想让大家有种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