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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是否是一个有限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时间:2022-07-05 12:09:44 浏览次数:

创业潮来袭,特别是给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司,创业门槛并不高。有人称之为“一台电脑两根线”模式,很多这样的公司并不需要聘请太多专业人员,流程环节较为简单,就夫妻两个人来做事,称之为夫妻店或者夫妻式公司
创业潮来袭,特别是给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司,创业门槛并不高。有人称之为“一台电脑两根线”模式,很多这样的公司并不需要聘请太多专业人员,流程环节较为简单,就夫妻两个人来做事,称之为夫妻店或者夫妻式公司。
那么像这种夫妻店模式的公司是否需要,相对于传统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区别又有不同。反之,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实际上是夫妻店,那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先来看下有关法律规定,涉及公司法和婚姻家庭的结合情况。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讨论这个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这种情况从理解上看,就是夫妻共同的公司,公司产生的收益是夫妻的,否则以两个股东的股东有限责任制来看轻易逃避债务,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二、司法实践
那么“夫妻公司”性质上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先看下公司情况,首先开公司必须需要一定的资金,需要登记注册公司,那么钱是哪里的中国还是很少有所谓夫妻财产分开的,很多情况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公司的收益归属谁,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债务问题的产生,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也是比较清楚了解的。所以,虽然是两个自然人股东,但是很多时候可以看作就是一个权利义务主体,即是股东,又是管理者,内部监督机制缺失,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似。
有没有相关司法判决认可的呢?答案是有的,包括不限于以下的判决: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70号判决;
(2)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124号判决;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3191号判决;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401号判决;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653号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
(7)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判决;
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判决夫妻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打官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前面说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夫妻店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是不是证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司就可以了呢?
比如人家夫妻之间就是财产分开的呢,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存在的,如果为了保护债权人,而都一味认定是夫妻连带责任,对夫或妻一方存在不公平的情况。那么,作为债权人也无法知晓对方是否存在这种约定。即便有这种约定,也很难说是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伪造的。对于这种情况,一般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由对方来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的情形。一般法院会看夫妻在在进行公司登记时司法提供财产分割证明。
那么是不是就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呢?并不必然,即便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时,已经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债权人证明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形。举证责任根据案件的情况来来回分配。那么债权人如果无法证明财产混同,也无法指出审计报告有什么问题的话,那么就不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果无法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办?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建议
不要看到几个判例或者文章标题就认为夫妻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公司可能不一定会认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认定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一定能让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认定一人公司,可以考虑尝试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主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